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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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
  在執行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受刑人入監時之收監程序如左:
一、查點入監之人數。
二、調查收監應備之文件。
三、實施健康檢查。
四、檢查受刑人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金錢或貴重物品,應指定人員
    代為保管。
五、照相及印捺指紋。
六、實施入監講習,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
七、沐浴、更衣、理髮並給與用品,分配監房。
前項第五款之相片,不得公開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