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
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
    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設理事會、監事會,除依第一百四十二
    條規定選出之當屆外,其名額及組成如下: ...二、監事會:監事十
    一人至十五人。 ...」,則律師公會之監事至少有三人以上,爰配合
    刪除但書規定。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