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 一。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 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設理事會、監事會,除依第一百四十二 條規定選出之當屆外,其名額及組成如下: ...二、監事會:監事十 一人至十五人。 ...」,則律師公會之監事至少有三人以上,爰配合 刪除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