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
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所引本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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