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
部補發或換發。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細則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所援引本細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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