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審核申請人是否有本法第十二條各款情
形,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及函詢法院、檢察署、相關機關或其他地方
律師公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就申請人是否有本法第十二條各款
    情形有實質審核權,爰增列本條規定,使律師公會得蒐集及函詢必要
    之文件,俾便利律師公會行使實質審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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