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
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書
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
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條所援引本法之條次,並增列司法事務官
    為司法人員,以符實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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