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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會必要時,得請受審查人到場說明。
〔立法理由〕
本會審議案件,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應給予 受審查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外,如有必要,亦得請受審查人到場進行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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