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 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 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規定創新實驗之無人載具如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 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 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