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對於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
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
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立法理由〕
規定創新實驗之無人載具如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
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
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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