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無人載具屬車輛者,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
新實驗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
照登記書二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
逐車申領試驗牌照,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懸掛固定。試
驗牌照登記書格式如附件一。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係指申請書(需載
明申請理由、申請數量、使用期限、行駛路線、申請者、聯絡電話及地址
)、路線圖或車輛規格說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應另檢附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無人載具領用第一項試驗牌照,憑證行駛道路者,除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
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外,準用領用道路交通法令試
車牌照車輛有關道路行駛之規定。
試驗牌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規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核發之程序。
二、鑑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涉相關車輛牌照核發等事項,已併入本
    條例第六條審查會議一次審查,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時,創新實驗計畫中即會包含交通主管機關
    核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所需文件,又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
    依其核准創新實驗之決定核發相關牌照,以有效簡化行政程序,第一
    項規定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核
    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以及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
    照登記書二份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
    機關逐車申領試驗牌照。
三、申請人逐車領用試驗牌照後,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懸掛,以資識別。
四、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為申
    請書(需載明申請理由、申請數量、使用期限、行駛路線、申請者、
    聯絡電話及地址)、路線圖或車輛規格說明文件。另因本條例對於申
    請人資格並無限制,故明訂申請人為法人時,應另檢附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之規定。
五、第三項規定無人載具依本條例及本條規定領用試驗牌照,憑證行駛道
    路者,除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規定外,準用領用道路交通法令試車牌照車輛有關道路行駛之規定,
    以讓依本條例核發之特殊的試驗牌照,符合行駛道路之合法性要求。
六、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規定試驗牌照之型式、顏
    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