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前條試驗牌照,應依附件二規定繳納規費。但經創新實驗審查
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規定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原則應依規定繳納
    規費,費額則參照現行道路交通法令之試車牌照押牌費、租牌費及行
    照費。
二、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
    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並未排除交通主管機關核發創新實驗計畫車
    輛試驗牌照得免徵規費,爰規定申請試驗牌照原則仍應依規定繳納規
    費。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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