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
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
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
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
〔立法理由〕
一、規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之使用期限及申請展延
    或變更之規定。
二、公路監理機關配合依本條例規定核發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該
    試驗牌照有效期限自不得逾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實驗期間,爰第一
    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之有效期限不得逾核准實驗期間。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就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之案件
    及第十條第一項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鑑於創新實驗期
    間之案件之展延或變更涉及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之有效期間,
    爰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
    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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