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領用試驗牌照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試驗牌照繳
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原核發試驗牌照之
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第三項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後,應於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
件之翌日起三日內將試驗牌照繳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逾期
未繳還者,由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 一、規定申請人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不予繼續使
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即應將所領試驗牌照繳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
路監理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二、公路監理機關配合依本條例規定核發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申請
人如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廢
止其創新實驗,該試驗牌照即應繳還公路監理機關,爰第二項規定申
請人應於主動申請停止實驗之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件之翌日起
,三日內將所領用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繳還公路監理機關。逾
期未繳還者,即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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