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遺失或毀損時,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應向航政機關
申請補發。
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領用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
屆滿時,應即將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繳還航政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
航政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後,應於申請日或取得
廢止核准文件之翌日起三日內,將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繳還航政機關。
逾期未繳還者,由航政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 一、規定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申請補發與繳回之規定。
二、規定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領用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不予繼續使用或
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將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繳還航政機關。逾期
未繳還者,由航政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三、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如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
關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其創新實驗,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即應繳還,
爰第三項規定應於主動申請停止實驗之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件
之翌日起,三日內將所領用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繳還航政機關,逾
期未繳還者,由航政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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