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創新實驗臨時船舶
執照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格式如附件四,其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船名。
二、所有人。
三、船籍港。
四、船舶號數、國際海事組織編號或船舶電台呼號。
五、船舶種類。
六、建造完成日期。
七、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八、全長、船寬及最高吃水深度。
九、總噸位。
十、船員人數及乘員定額。
前項應記載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召開審查會議認有取得之困
難或無取得之必要,同意免予取得者,得不列為執照登載項目。
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應依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規則所訂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費率繳納規費。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
徵規費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規定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申請書,並參照船舶國籍證書及遊艇證
書格式訂定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格式與應記載項目。
二、考量部分執照登載項目並非所有船舶均可取得或有取得之必要,如水
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總噸位,爰訂定第三項,經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第六條召開審查會議認有取得之困難或無取得之必要,同意免予取
得者,得不列為執照登載項目規定;惟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
二條之三規定,除漁船以外之船舶,應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後
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
,故該等船舶均應申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三、領用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應依相關規定費率繳納相關規費。但經創
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