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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