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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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