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並符合下列規
定:
一、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
    及便利性。
二、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立法理由〕
諮商處所之空間應獨立區隔並具隱密性,且應有適當之空間大小與設施、
設備,以維護意願人權益,並促使諮商過程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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