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
下列人員:
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
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第二條之諮商機構應成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
    及團隊包含之醫事人員及人員資格。
二、第三項明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訓練課程,以確保諮商品質及意願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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