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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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評鑑目的
一、提升精神護理之家之安全、專業及服務品質。
二、評核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品質,提供民眾選擇之參考。
三、作為優先獎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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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機關
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由本部主辦,得委託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
之機構、團體為之,至受委託之協辦單位由本部每年於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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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年度
每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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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評鑑委員
本部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
者為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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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鑑申請資格
於 109年 5月31日前,經審查符合「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
設置標準」與「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申請:
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中華民國 109年
5 月31日止滿 1年。
二、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 1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
。
三、評鑑合格效期已屆最後 1年。
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中華民國 109年 5月
31日止未滿 1年者,得自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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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評鑑基準
依「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基準」所列評鑑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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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申請表件
公告於本部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管理系統與協辦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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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告於其網站。
二、評鑑資料申報方式為網路申報,資料繳交之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
評鑑注意事項,逾期不受理。
三、請於前述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本部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管理系統填寫「申請書」(如附件
1 ),填寫完畢後下載「申請書」( A4 紙張規格),並完
成負責人簽章欄及關防,檢齊後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
為憑)至協辦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證明文
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 5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
(二)另檢送「機構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如附件 2,A4紙
張規格,請於上述系統網頁下載),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
證,衛生局查證後之結果,將寄回協辦單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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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評鑑作業
一、由本部及協辦單位依本程序之規定,初審各申請機構所送之資料
,經初審不合申請資格者,由本部通知機構,不再進行實地評鑑
。
二、實地評鑑
(一)經初審合格之機構,將由協辦單位於實地評鑑日程前10個工
作天通知受評機構。
(二)實地評鑑程序:
1.機構簡報。
2.實地查證。
3.綜合討論。
(三)實地評鑑時間:以 3至 3.5小時為原則,進行方式及時間分
配表如附件 3。
(四)為符合評鑑作業需要,得由協辦單位安排評鑑委員觀摩實地
評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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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實地評鑑日期
得於 109年 5月至11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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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依「精神護理之家評鑑成績核算方式與合格基準」(如附件 4)進
行評量與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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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評鑑結果
一、由本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由協辦單位發給實地評
鑑個別建議事項,另評鑑結果及各機構之評鑑相關資訊,並得
由本部或協辦單位公告於網站。
二、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三、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合格效期為 4年,由本部發給合格
證明文件。
四、經評鑑合格之私立機構,如發生變更負責人異動,即屬新設立
機構,以異動日為原評鑑合格效期截止日,機構應依本作業程
序第陸點規定申請評鑑。
五、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
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六、護理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七、機構對評鑑結果有疑義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得
向本部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惟申復結果不提供成績資料。
評鑑結果其有不服者,機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八、經公告為合格之機構,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內,得由主辦機關
進行「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
九、評鑑結果未達合格基準者列為「評鑑不合格」,由主辦機關公
告並函知受評機構,以「評鑑不合格」之當月月底或原評鑑合
格效期屆滿日,為其評鑑合格效期截止日。
十、機構前 1年度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
為 3年;連續 2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
效期為 2年;連續 3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
合格效期為 1年。
十一、實地評鑑期間受評機構如有不符「護理人員法」、「護理機
構分類設置標準」與「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者,得由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相關法規及權責要求限期改善。
屆期已改善者,如經評定達合格之機構,得評定公告為評鑑
合格機構,次一年度得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必要追蹤輔
導訪查機構;屆期未改善者,得由本部逕予核定為「評鑑不
合格」機構,並依法裁處。
十二、評鑑結果將供衛政及社政機關簽訂合約參考。
十三、實地評鑑期間受評機構不得對評鑑委員進行照相、錄音、監
視、錄影、直播及任意散布影像等侵害隱私情事,一經發現
應立即刪除影像,列為下次評鑑參考,或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四、實地評鑑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
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發布
停班,則中止實地評鑑作業,將擇期接續實地評鑑方式完成
評鑑作業。前述實地評鑑中止及後續處理,由本部或協辦單
位通知機構。
十五、國內或受評機構發生重大疫情:將視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縣(市)衛生局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疫情
分級警示情形,以及確認受評機構實際情況後,由協辦單位
配合辦理行程取消或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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