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所有條文

壹、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貳、評鑑目的
    一、提升精神護理之家之安全、專業及服務品質。
    二、評核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品質,提供民眾選擇之參考。
    三、作為優先獎補助之參考。

參、辦理機關
    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由本部主辦,得委託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
    之機構、團體為之,至受委託之協辦單位由本部每年於網站公告。

肆、辦理年度
    每年辦理。

伍、評鑑委員
    本部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
    者為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評鑑。

陸、評鑑申請資格
    於 109年 5月31日前,經審查符合「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
    設置標準」與「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提出申請:
    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中華民國 109年
        5 月31日止滿 1年。
    二、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 1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
        。
    三、評鑑合格效期已屆最後 1年。
    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中華民國 109年 5月
    31日止未滿 1年者,得自願參加。

柒、評鑑基準
    依「精神護理之家評鑑基準」所列評鑑項目辦理。

捌、申請表件
    公告於本部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管理系統與協辦單位網站。

玖、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告於其網站。
    二、評鑑資料申報方式為網路申報,資料繳交之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
        評鑑注意事項,逾期不受理。
    三、請於前述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本部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管理系統填寫「申請書」(如附件
            1 ),填寫完畢後下載「申請書」( A4 紙張規格),並完
            成負責人簽章欄及關防,檢齊後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
            為憑)至協辦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證明文
            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 5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
      (二)另檢送「機構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如附件 2,A4紙
            張規格,請於上述系統網頁下載),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
            證,衛生局查證後之結果,將寄回協辦單位處。

拾、評鑑作業
    一、由本部及協辦單位依本程序之規定,初審各申請機構所送之資料
        ,經初審不合申請資格者,由本部通知機構,不再進行實地評鑑
        。
    二、實地評鑑
      (一)經初審合格之機構,將由協辦單位於實地評鑑日程前10個工
            作天通知受評機構。
      (二)實地評鑑程序:
            1.機構簡報。
            2.實地查證。
            3.綜合討論。
      (三)實地評鑑時間:以 3至 3.5小時為原則,進行方式及時間分
            配表如附件 3。
      (四)為符合評鑑作業需要,得由協辦單位安排評鑑委員觀摩實地
            評鑑作業。

拾壹、實地評鑑日期
      得於 109年 5月至11月辦理。

拾貳、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依「精神護理之家評鑑成績核算方式與合格基準」(如附件 4)進
      行評量與評定。

拾參、評鑑結果
      一、由本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由協辦單位發給實地評
          鑑個別建議事項,另評鑑結果及各機構之評鑑相關資訊,並得
          由本部或協辦單位公告於網站。
      二、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三、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合格效期為 4年,由本部發給合格
          證明文件。
      四、經評鑑合格之私立機構,如發生變更負責人異動,即屬新設立
          機構,以異動日為原評鑑合格效期截止日,機構應依本作業程
          序第陸點規定申請評鑑。
      五、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
          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六、護理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七、機構對評鑑結果有疑義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得
          向本部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惟申復結果不提供成績資料。
          評鑑結果其有不服者,機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八、經公告為合格之機構,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內,得由主辦機關
          進行「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
      九、評鑑結果未達合格基準者列為「評鑑不合格」,由主辦機關公
          告並函知受評機構,以「評鑑不合格」之當月月底或原評鑑合
          格效期屆滿日,為其評鑑合格效期截止日。
      十、機構前 1年度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
          為 3年;連續 2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
          效期為 2年;連續 3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
          合格效期為 1年。
      十一、實地評鑑期間受評機構如有不符「護理人員法」、「護理機
            構分類設置標準」與「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者,得由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相關法規及權責要求限期改善。
            屆期已改善者,如經評定達合格之機構,得評定公告為評鑑
            合格機構,次一年度得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必要追蹤輔
            導訪查機構;屆期未改善者,得由本部逕予核定為「評鑑不
            合格」機構,並依法裁處。
      十二、評鑑結果將供衛政及社政機關簽訂合約參考。
      十三、實地評鑑期間受評機構不得對評鑑委員進行照相、錄音、監
            視、錄影、直播及任意散布影像等侵害隱私情事,一經發現
            應立即刪除影像,列為下次評鑑參考,或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四、實地評鑑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
            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發布
            停班,則中止實地評鑑作業,將擇期接續實地評鑑方式完成
            評鑑作業。前述實地評鑑中止及後續處理,由本部或協辦單
            位通知機構。
      十五、國內或受評機構發生重大疫情:將視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縣(市)衛生局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疫情
            分級警示情形,以及確認受評機構實際情況後,由協辦單位
            配合辦理行程取消或變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