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091761498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9點附件2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玖、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告於其網站。
    二、評鑑資料申報方式為網路申報,資料繳交之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
        評鑑注意事項,逾期不受理。
    三、請於前述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本部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管理系統填寫「申請書」(如附件
            1 ),填寫完畢後下載「申請書」( A4 紙張規格),並完
            成負責人簽章欄及關防,檢齊後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
            為憑)至協辦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證明文
            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 5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
      (二)另檢送「機構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如附件 2,A4紙
            張規格,請於上述系統網頁下載),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
            證,衛生局查證後之結果,將寄回協辦單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