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
    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
    之一所定標準,勞工超過三百人以上之第二類事業單位,應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爰修正第二十二款,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其餘款次遞移
    。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現行第二十六款資訊室,爰予刪除。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
    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高齡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麻醉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
    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
    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十六款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刪除,新增資訊作業管理及
維護之掌理事項,爰增列第六款規定,現行第六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七款
。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細則修正條文第三條新增職業安全衛生室為本分院內部一級單
    位,爰新增本條明定該單位掌理事項,以明工作執掌及權責。
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
    。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現行第四款已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
第五款款次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策,有關資訊作業管理事項已移列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本條爰予刪除。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會
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政
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