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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
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配合事項所稱固定收益證券,謂以新台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屬
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
國內發行之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
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規範之有價證券,及本國人或外國人
在國外發行經櫃買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幣債券(以下稱債券)。

本配合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指受客戶委託辦理債券款券清算交割之銀行。
二、兌償管理銀行:指經本公司指定委託辦理債券發行、收回及到期還本
    付息之款項收付作業之銀行。
三、代理清算銀行:指未於中央銀行業務局開設存款帳戶之自營商,或未
    參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之自營
    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選定開設存款帳戶並委託辦理款項
    收付作業之銀行。
四、整批差額交割:指處理兩個交割對象間,多筆交割指令之整批款項淨
    額交割處理。
五、自有部位:指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
    機構以買斷交易買入,並登載於自有帳或客戶帳之債券餘額。
六、附賣回部位:指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
    算機構以附賣回條件交易買入,並登載於自有帳或客戶帳之債券餘額
    。
七、附買回部位:指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
    算機構以附買回條件交易賣出,並登載於自有帳或客戶帳之債券餘額
    。
八、限制性部位:指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
    算機構其持有之債券到期不獲還本,並登載於自有帳或客戶帳之債券
    餘額。
九、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自營商或外國保管、劃撥
    或結算機構自有部位賣與客戶、清算交割銀行或他自營商之債券,並
    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債券之交易。
十、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自營商或外國保管、劃
    撥或結算機構附賣回部位賣與客戶清算交割銀行或他自營商之債券,
    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債券之交易。
十一、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自營商或外國保管、劃
      撥或結算機構買入客戶、清算交割銀行或他自營商自有部位之債券
      ,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債券之交易。
十二、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自營商或外國保管、
      劃撥或結算機構買入客戶、清算交割銀行或他自營商附賣回部位之
      債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債券之交易。

自營商未於中央銀行業務局開設存款帳戶者,或自營商、外國保管、劃撥
或結算機構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款
項收付作業;其為付款方時,本公司應先通知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扣款確認
事宜。
客戶應向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債券買賣交割確認事宜,並委由清算交割銀行
發送確認訊息。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為辦理外幣計價之債券款項收付,
應於外幣清算銀行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並同意財金公司代理
使用該專戶。

第二章   作業時間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交割通知之作業時間,及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
機構交割確認之作業時間,及代理清算銀行扣款確認之作業時間,及發行
人款項匯撥通知之作業時間,皆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立法理由〕
本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項收付作業於95年 8月上線實施,為配合銀行
表訂營業時間至下午三時三十分,爰於本條訂定本公司接受相關單位辦理
有關作業之時間。惟該作業上線迄今已逾十年,銀行作業時間於實務運作
上皆有延後,故本公司於兼顧固定收益證券市場運作及不影響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下午四時三十分關帳時間之前提下,亦彈性調整
辦理各項作業之時間。為使本公司規定與實務運作一致,爰修正相關文字
。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
帳作業。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
或結算機構。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條已統一規範本公司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相關作業時間為下午
四時三十分,爰修正本公司取消未完成待交割交易之時間。

第三章   無實體債券帳簿劃撥交付及款項收付作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收付者,其作業方式如
下:
一、發行人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帳簿劃撥交付資料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 460)或「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4
    60S),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發行人欲調整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內容時,應於帳簿劃
    撥交付日前操作「帳簿劃撥交付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1
    )或「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461S),將
    調整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依發行人交付名冊資料,發送配銷訊息通
    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確認事宜
    。
四、本公司接獲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確認
    訊息後,除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或清算交割銀行與兌償管理銀行屬
    同一銀行外,本公司發送訊息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應
    收款項自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或清算交割存款帳戶撥入兌償管理銀
    行。
五、本公司接獲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不確
    認訊息,應通知發行人查明原因處理。
六、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將配發數額撥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外國
    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自有帳或客戶帳之自有部位,並發送訊息通知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七、完成前款作業後,發行人操作「發行人DVP款項匯撥通知」交易(
    交易代號 B45)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發送訊息通知兌償管理銀行,將
    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其指定入帳銀行存款帳戶。
八、發行人未操作前款交易者,本公司俟委託處理款項收付之帳簿劃撥交
    付作業全數完成後,即通知兌償管理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其
    指定入帳銀行存款帳戶。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收付者,得於自營商、
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依前條第三款辦理確認
交割前,操作「款券DVP暫停銷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3)辦理單
方取消交割。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客戶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已完成確認交
割時,發行人即不得辦理前項取消作業。

第四章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作業
第一節   自營商作業
自營商與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在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時,買賣雙方之款
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自營商應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指令至本公
    司。
二、本公司接獲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自營商、代理清
    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
    公司於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
    付。
三、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
    約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自營商交割完成。
四、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轉送之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自營商與他自營商在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時,買賣雙方之款項收付委託
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自營商應各自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
    割指令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買賣雙方自營商發送之交割指令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
    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自營商或自營商與代理清算銀
    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四、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
    約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買賣雙方自營商交割完成。
五、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自營商辦理第十條之自營商與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間之買賣,以整批差額
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自營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指令至本公司,該交割指令應指定
    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本公司接獲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自營商、代理清
    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
    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
    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三、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
    知自營商交割完成
四、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轉送之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自營商辦理第十一條之自營商與他自營商間之買賣,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
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自營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指令至本公司,該交割指
    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本公司接獲買賣雙方自營商發送之整批交割指令後,即比對各筆交割
    指令。
三、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
    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自營商或自營商
    與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
    知買賣雙方自營商交割完成。
五、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自營商辦理與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間第十條附條件交易之提前解約(中途
解約),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自營商應輸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指令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確認訊息,於完成附條件交易
    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自營商作業完成。
三、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轉送之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息時,應
    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四、自營商與客戶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十條及第
    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自營商辦理與他自營商間第十一條附條件交易之中途解約,其作業方式如
下:
一、雙方自營商應各自輸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指令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自營商發送之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本公司完成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雙方自營商作業完成
    。
四、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五、自營商與他自營商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十一
    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自營商辦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買賣雙方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
處理者,其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發生交割無效時,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該附
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交割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附條件交易履約之一方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將
    該履約債券撥入他方自有部位。
二、附條件交易履約之一方無法交付履約債券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不
    為任何帳簿劃撥。

自營商向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在營業處所議價買入債券時,買賣雙方之款
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確認交割前,自營商得發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
    單方取消交割。
二、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自營商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營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確認訊息並完成取消交割作業
        後,即通知自營商取消交割完成。
  (三)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轉送之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自營商在營業處所議價賣出債券予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時,買賣雙方之款
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得於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確認交割前,發
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單方取消交割。
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自營商即不得辦理前項取消作業。

自營商與他自營商辦理第十一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完成指令比對前,自營商得發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單方取消
    交割。
二、本公司完成指令比對,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自營商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雙方自營商應分別發送取消指令。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發送之取消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本公司完成指令比對作業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並通知雙方取消
        完成。
  (四)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之。

自營商辦理第十二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尚未完成確認交割前,自營商得發送取消指令至
    本公司,單方取消該批交割。
二、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自營商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營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客戶、清算交割銀行之確認訊息並完成取消交割作業
        後,即通知自營商取消交割完成。
  (三)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轉送之客戶、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自營商辦理第十三條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完成該批所有交割指令之比對作業前,自營商得發送取消指令
    至本公司,逐一取消各筆交割。
二、本公司完成指令比對,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自營商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雙方自營商應分別發送取消指令。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發送之取消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本公司完成指令比對作業後,即取消該批交割,並通知雙方自營
        商取消交割完成。
  (四)自營商如接獲本公司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之。

自營商辦理第十四條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取消作業,得於客戶或清算交
割銀行確認交割前,發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單方取消交割。
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自營商即不得辦理前項取消作業。

自營商取消與他自營商間第十五條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作業,得於本公
司完成指令比對前,發送取消指令至本公司,單方取消該作業。

第二節   清算交割銀行作業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客戶向自營商在營業處所議價買入債券,買賣雙方之款
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斷交易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
    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客戶辦理交割確認。
二、客戶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客戶應付款項後,回訊
    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客戶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
    亦同。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客戶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
    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客戶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
    約之交割確認通知時,逕自客戶款項帳戶扣除其履約款項後,回訊交
    割確認。
五、本公司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
    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
    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六、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
    約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七、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交割之訊息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
    撥:
  (一)買斷交易,於客戶帳之自有部位撥入買入數額。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客戶帳之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數額
        ,撥入自有部位。
  (三)附賣回條件交易,於客戶帳之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數額。
  (四)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客戶帳之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數
        額,撥入附賣回部位。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客戶在營業處所議價賣出債券予自營商,買賣雙方之款
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賣斷交易、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
    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客戶辦理交割確認。
二、客戶完成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
    銀行代理客戶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客戶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
    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
    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
    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五、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
    約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六、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將客戶應收金額撥入
    其款項帳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一)賣斷交易,於客戶帳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數額。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客戶帳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數額,撥入
        附買回部位。
  (三)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客戶帳之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數額,
        撥入附買回部位。
  (四)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於客戶帳之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數額。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帳向自營商辦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買賣雙方之
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買回條件交
    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二、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
    ,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
    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
    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五、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
    約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客戶與自營商間買賣交割,
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整批差額交割(含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交
    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客戶辦理交割確認。
二、客戶完成交割確認,如其為整批差額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
    應於扣除客戶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客
    戶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客戶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
    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
    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
    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
    付。
五、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
    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六、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訊息時,準用第二十四
    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各筆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六條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
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整批差額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
    割確認。
二、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
    ,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
    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
    清算交割銀行與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
    付。
五、前款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辦理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
    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客戶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附條件交易之中途解約,
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將通知內容
    提供客戶辦理確認。
二、客戶完成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作業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
    行代理客戶辦理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客戶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
    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作業完成之訊息時,應於客戶帳記載中途解
    約相關資料。
五、客戶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
    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帳辦理第二十六條附條件交易之中途解約,其作業方
式如下: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對通知內容
    辦理確認。
二、清算交割銀行完成確認後,回訊作業確認訊息。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
    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完成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
    成。
五、清算交割銀行自有帳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
    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買賣雙方之款項收付委
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發生交割無效時,本公司即
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清算交割銀行接獲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完
成交割訊息時,準用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客戶帳之劃撥作
業。
前項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通知清算交割銀
行:
一、附條件交易履約之一方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將
    該履約債券撥入他方自有部位。
二、附條件交易履約之一方無法交付履約債券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不
    為任何帳簿劃撥。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前項第一款處理情形之通知後,於客戶帳之附買
回部位扣除履約債券數額,或於客戶帳之附賣回部位扣除履約債券數額撥
入其自有部位。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第二項第二款處理情形之通知後,亦不須為任何
帳簿劃撥。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交割作業,及第二十七條之
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客戶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公司轉送自營商
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本公司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客戶交割確認訊息後,如接獲本公司轉送自營商之
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客戶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二、客戶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客戶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
    消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如客戶為交割之應
    付款方,應將客戶已付款項撥回其款項帳戶。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六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八條之整批差額交
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公司轉送之自營商取消交割通知
時,應取消本公司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本公司轉送自營商之取消交
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清算交割銀行對通知內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二、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
    ,由本公司轉知自營商處理。
四、本公司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並通
    知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債券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取
消作業,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議價買賣債券作業,準用第十條至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第五章   還本付息及債券之收回作業
發行人指定本公司為本息兌領機構,委託辦理本息兌領作業者,其還本付
息作業如下:
一、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依債券所有人帳載餘額計算其應領
    本息,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應領本息金額之計算,除發行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新台幣計算至元,外幣依給付幣別至最小單位為止,如
    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不足一元或最小單位部分,由大至小依序分配
    一元或一個最小單位,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
二、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證券戶債券所有人名冊通知兌償管理銀行
    ,並於證券戶餘額扣除還本數額。
三、發行人應將應付本息存(匯)入本公司於兌償管理銀行開立之專戶(
    以下稱兌償專戶),存(匯)入之時限,新台幣為還本付息日,外幣
    為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
四、兌償管理銀行於本息足付後,除通知本公司外,逕依證券戶債券所有
    人名冊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下稱補充
    保險費)及匯費後,辦理款項匯撥作業。
五、本公司接獲前款兌償管理銀行通知後,如為票債券戶者,除自營商或
    代理清算銀行或清算交割銀行與兌償管理銀行屬同一銀行外,本公司
    發送訊息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
    後之本息金額,自兌償管理銀行撥入自營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或清算交
    割銀行存款帳戶,並於所有人自有部位扣除還本數額,且將相關資料
    通知兌償管理銀行、自營商、代理清算銀行、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
    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六、債券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將扣除稅款及
    補充保險費後之本息金額,分別留存於本公司於兌償管理銀行開立之
    法院扣押專戶及兌償專戶,並編製附表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
    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還本之相關訊息,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
    理。
前項作業完成後,本公司應將債券所有人等相關資料及本息兌領辦理情形
通知發行人。
免稅機關團體申請免予扣繳其實際持有期間債券利息所得之稅款時,應於
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終了前,向本公司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免稅機關團體免
扣繳債券利息所得通知書及免稅機關團體買賣債券明細清單,經本公司審
核無誤後,於給付其債券利息時免予扣繳稅款。

發行人委託本公司辦理債券本息兌領作業者,遇有本息金額撥付不成功情
形時,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重匯作業:
一、本息為新台幣
  (一)自營商或參加人於操作「本息兌領結果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
        48),查詢匯款不成功原因後,自營商應自行申請重匯,參加人
        應轉知客戶申請重匯。
  (二)自營商或參加人為辦理重匯作業,應操作「客戶款項劃撥帳號資
        料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B49),通知本公司正確入帳帳戶資料
        ,由兌償管理銀行重行辦理款項匯撥。
二、本息為外幣
  (一)自營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或參加人於操作「外幣計價
        債券還本付息匯款結果不成功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93),查
        詢匯款不成功原因後,自營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自
        行申請重匯,參加人應轉知客戶申請重匯。
  (二)依前目規定申請重匯作業時,應檢具外幣存款帳戶存摺影本及外
        幣計價債券還本付息款項重匯申請書,並由自營商、外國保管、
        劃撥或結算機構或參加人經辦人員操作「外幣計價債券還本付息
        款項重匯申請作業」(交易代號 A94),輸入參加人代號、帳號
        流水號、債券代號、還本付息日及系統參考編號通知本公司,並
        印錄申請書認證欄資料後,交給主管覆核。
  (三)自營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或參加人主管操作「外幣計
        價債券還本付息款項重匯放行作業」(交易代號 A95),輸入參
        加人代號、帳號流水號及重匯序號通知本公司辦理重匯。

兌償管理銀行應於第三十六條作業完成後,分別依相關規定將扣繳稅款及
補充保險費於次月十日及次月底前,解繳國稅局及健康保險局。

本公司受發行人委託指定辦理本息兌領作業時,應依債券所有人名冊製作
扣繳憑單,並於規定時間內寄發債券所有人。

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收回債券並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撥付者,本公司於
指定付款日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發行人指定本公司為本息兌領機構,其發行之債券於還本付息日不獲付款
時,本公司應依不獲還本數額辦理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並通
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前項所有人為票債券戶客戶者,清算交割銀行應於客戶自有部位扣除不獲
還本數額,撥入限制性部位,並列印不獲付款相關資料交付客戶後,辦理
銷帳作業,另通知本公司。
第一項所有人為證券戶客戶者,其往來之參加人應操作「本息兌領結果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B48),列印本息兌領結果資料查詢單核對並轉知客
戶。

發行人領回其兌償專戶款項,應檢具發行人領回兌償專戶款項申請書及相
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影本至本公司辦理。

第六章   債券交割之對帳作業
本公司應產生對帳資料供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
機構與兌償管理銀行查詢對帳。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與兌償管理銀行對前
項對帳資料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並共同查明原因後更正之。

本公司應於每日結帳時,提供當日於中央銀行業務局之款項轉帳資料,及
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資料予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及
兌償管理銀行,以憑核對其中央銀行業務局及外幣清算銀行存款之帳務。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與兌償管理銀行對前項款項撥轉資
料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連繫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查明原因處理
之。

第七章   延時及臨時放假處理
第一節   延長營運時間作業
本公司受理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
算機構申請延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時間(以下稱延時作業)時,
於審核後辦理之。但涉及新台幣款項清算,且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
作業系統需配合延時者,於申請單位依第四十六條規定向本公司辦理後,
由本公司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連線機構申請延時作業
程序」之規定,向中央銀行業務局申請核可;涉及外幣款項收付,且財金
公司外幣結算系統需配合延時者,由本公司通知財金公司辦理。
本公司於完成延時作業後,應以電腦公告訊息將當日延時後結帳時間,儘
速通知所有參加單位。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有關
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作業,經本公司監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
,應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其等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前
通知本公司同意後辦理,並應於當日填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
業申請單」,經由該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及其主管簽章,如屬系統異常情形
,應再經資訊部門主管簽章後,簽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傳真至本公司。
逾時通知或不符合前條所列申請事由者,本公司概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固定收益證券結算交割作業順暢,本公司已建立結算及交割作
    業監視制度,並訂定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作業監視準則,且本公司
    設有專責部門及人員即時監控有關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
    作業,如經本公司監視發現相關單位有異常之情形,應適時採取必要
    措施,爰於第一項前段增列相關文字。
二、配合第六條已統一規範本公司固定收益證券相關作業時間為下午四時
    三十分,且本公司已有完整之線上即時監控機制,可立即瞭解相關單
    位作業情形,爰規範渠等如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作業結束二十分鐘
    前通知本公司,爰刪除第一項各項作業內容及其延時起始時間與申請
    截止時間暨第二項。
三、又配合修正後相關單位申請延時作業之方式已調整為需先通知本公司
    經同意後始得辦理,並應於當日傳真申請單至本公司,如申請單填具
    不全者,本公司即要求其補正,尚不致發生申請單填具不全遭本公司
    不予受理之情形,爰刪除第一項後段文字。

本公司經中央銀行業務局核可辦理延時作業後,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
代理清算銀行應具函向本公司詳細說明申請的理由、處理情形及未來具體
改善措施,並副知中央銀行。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因系
統異常申請延時作業,且未能及時恢復正常運作者,至遲應於當日下午四
時以前抵達本公司啟動斷線備援機制。

本公司須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彙整有關中央銀行同業資金
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延時作業之紀錄,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申請延時作業
之單位、延時原因、延時次數及改善結果,陳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
本公司現已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涉及央行同資系統之延時
作業彙整紀錄,以電子郵件陳報中央銀行,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本條相
關規定。

對於每季申請延時次數逾三次,或因系統異常且未能及時啟動斷線備援機
制之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本公司將函請提出改善措施
,並追蹤改善成效,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遭遇天然災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時,本公司
得視狀況並經中央銀行或財金公司同意後,以電腦公告延時時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及參照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連
    線機構申請延時作業程序,增訂本公司主動辦理延時作業之規定。

第二節   臨時放假處理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發生時,本公司應以
台北市政府宣佈是否停止辦公為準據,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一、如全天停止辦公時,本公司即停止辦理款券交割作業。
二、如上午照常辦公,下午停止辦公時,本公司仍應辦理完成當日款券交
    割作業。
三、如上午停止辦公,下午照常辦公時,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
    辦理款券交割作業。

如全天停止辦公時,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之交割作業全部停止,並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日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
發生,致當地公教機關全天停止辦公時,除自營商與清算交割銀行經辦分
行位於放假縣市者,其辦理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作業順延至次營業日辦
理外,其餘作業均正常辦理。

因天然災害或臨時放假日致順延辦理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作業,本公司
應依原承作利率與延後天數計算補息金額。

第八章   附則
自營商與他自營商、客戶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
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整批差額交割,其交割標的可包括債券與短期票券
。

自營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因違反本配合事項,致妨害中央銀行電子支付系統
及本公司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正常運作者,本公司得視違規情節,
為必要之處理措施。

本公司應依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之需要、時效及規格,提供完整之市場資
訊及統計資料。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