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參加人或其客戶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者,應於銀行開設該其他幣
別之外幣存款帳戶,由參加人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
代號 159),輸入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及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
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英文戶名資料,由本公司依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提供予投信事業憑以辦理收益分配及其他款項撥付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櫃買中心修訂其業務規則及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等章則,新增櫃檯
    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加掛其他幣別,並得以該其他幣別
    之外幣分配收益,為利相關外幣款項收付作業,明定由參加人辦理參
    加人或其客戶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建檔程序,暨由本公司將該等資
    料併入受益人名冊,提供予投信事業辦理收益分配款項撥付,爰訂定
    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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