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
」,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
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7),列印「議價買
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
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
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
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
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
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
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235,交易類
別 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
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
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9)或
「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8),查詢附條件賣
出/買進相關資料。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客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
動用。
〔立法理由〕 有關第五款客戶辦理匯撥作業援引之依據,應指第二十二條之證券商與保
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餘額撥
轉作業,現行條文誤植條號,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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