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實施地方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限制登記網路作業(以下簡稱本
    作業),以縮短處理時效及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作業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實施範圍,
    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及塗銷限制登記連件續封之登
    記。

三、本作業應使用GCA政府機關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以加強網路作
    業安全。

四、本作業使用之政府機關憑證IC卡(磁片)之密碼應定期上網更新,
    並於作業時間外應抽離讀卡機(磁碟機),以落實作業安全管理。

五、地方法院應將數位簽章加密完成之電子檔案,傳送至不動產標示之管
    轄地政事務所,並檢核每筆電子檔案是否傳送無誤。若將查封案件誤
    傳至非管轄地政事務所,應立即重傳之。

六、地方法院傳送前項電子檔案,應配合地政事務所每辦公日收件時間,
    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之時效。

七、地方法院接收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回傳之電子函件及電子附件檔案
    ,應將之列印後併卷。

八、地方法院於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應檢核該電子檔案是否傳送或接
    收成功;若發生異常,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
    作業,應電話通知對方改以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話登記簿(附表
    一)及傳真登記簿(附表二),以留存紀錄。收到對方傳真之公文,
    應依一般公文程序處理。

九、本作業恢復正常運作後,即應依正常程序辦理之。並將故障期間以傳
    真處理之案件,再次傳送及接收,並重行列印後,與辦竣之案件併案
    歸檔。

十、各地方法院於維運廠商完成軟、硬體建置,並測試無誤,經雙軌作業
    順利運行一週後,報請司法院核備,由地方法院通知維運廠商及地政
    事務所正式單軌維運。

十一、本作業單軌後,維運廠商得按件收取網路郵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