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區義務動物保護員志願服務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廣徵本市熱心公益並具有愛護動物觀念之民
    眾,協助政府推動「街犬絕育防疫TNVR執行計畫」、動物保護案件調
    查、在地宣導動物保護觀念與飼主責任教育、協助家戶飼養犬隻普查
    ,推動全面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動物源頭管理工作,並依據
    志願服務法、動物保護法第23條及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規定,召募長期固定志願服務之「地區義務動物保護員」(以下簡稱
    義務動保員或志工)。

貳、主辦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參、辦理期間
    自104年2月5日起。

肆、服務對象及內容
    一、服務對象:臺北市市民及動物。
    二、服務項目:
        (一)協助指認兇猛具攻擊性街犬之精確捕捉:接獲兇猛具攻擊
              性的街犬通報時,由義務動保員協助指認查證,以利本處
              精確捕捉問題犬隻,維護公共安全。
        (二)辦理「街犬絕育防疫TNVR執行計畫」之街犬管理與溝通協
              調:督導民間團體辦理所屬TNVR實施區域之環境維護工作
              、協助區里民眾與民間團體之溝通協調,以減少衝突,提
              升計畫執行成效。
        (三)協助查察動物保護案件:主動舉報動物疏縱、棄養或動物
              虐待等案件,協助動物保護案件查察搜證(本項應於動物
              保護檢查員指導下進行)。
        (四)協助宣導動物保護觀念:在地宣導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令
              觀念、TNVR計畫等政府推動政策,使愛護動物觀念深入民
              間,提升本市動物福利。
        (五)協助實施區域家戶飼養犬隻普查:TNVR實施區域家戶飼養
              犬隻普查,推動全面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源頭管理
              工作。
    三、服務地點:臺北市。
    四、服務時間:每次至少連續服務 2小時,並視實際需要分配及調度
        。

伍、召募對象及方式
    一、召募對象:年滿18歲以上,具國中以上學歷,有服務熱忱,本身
        對動物特別喜愛,並謙遜有禮具親和力,對動物知識有興趣,身
        心健康未罹患法定傳染病之民眾。
    二、召募方式:於本處網站公開召募,報名者經面談了解服務動機及
        確認服務之意願後,甄選與錄取適任之志願服務人員接受教育訓
        練。

陸、訓練方式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對志工辦理下列教
    育訓練:
    一、基礎教育訓練:依據內政部規定完成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訓練時
        數取得方式得採用臺北e大(http://elearning.taipei.gov.tw/
        )線上網路課程、衛生福利部補助辦理之統一訓練或臺北市社區
        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等單位所核發之訓練證明。訓練時數及課程
        如下,合計至少12小時:
        (一)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
        (二)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
        (三)自我瞭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2選1,2小時)
        (四)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五)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六)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
    二、特殊訓練:由本處辦理,並得採用 3年內參與本處或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主辦或委辦之相關訓練課程結業時數證明文件抵用本項訓
        練時數,課程內容如下,至少12小時:
        (一)動物保護法令簡介(2小時)
        (二)動物疾病及醫療常識介紹(2小時)
        (三)動物生命教育與安樂死(2小時)
        (四)動物行為觀察與簡易親和訓練(2小時)
        (五)提升與民溝通協調能力(2小時)
        (六)本處簡介及志工制度介紹(2小時)
    三、專業訓練:提供在職義務動保員之專業知能訓練,依任務性質與
        專業需求安排相關訓練或實習課程。

柒、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
              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捌、志工之待遇與福利
    一、義務動保員屬無給職,另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與「臺北市
        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由本處為志工辦理意外
        事故保險。
    二、凡依本處排班提供志願服務、邀請參與活動、全程參與本處召開
        之志工會議或幹部會議、參與本處舉辦之講習及訓練、協助執行
        街犬之精確捕捉或各項動物保護案件稽查行動之義務動保員,當
        次連續服務時數滿 3小時以上者,每人每次補助志工餐點及交通
        費110元(包含誤餐費80元、交通費酌給來回各1段公車費30元)。
    三、義務動保員得享有本處不定期公告提供志工之福利或獎勵措施。

玖、志工之管理及輔導
    一、本處設置志工督導人員 1人,負責督導、管理、訓練志工與活動
        規劃等行政管理及志願服務事項協調工作。
    二、義務動保員依不同任務性質分組,每組志工由組內人員互相遴選
        1 人擔任組長。各組組長負責與本處聯繫服務工作項目與統籌性
        業務,並協助於每季會議召開前,彙整工作成果及問題反映。
    三、召開志工會議及幹部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聯繫會議,每
        年至少各別召開1場次。
    四、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
        辦法」辦理,凡依計畫完成基礎教育與特殊教育訓練經本處審查
        合格者,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工從事服務工作時應
        配戴識別證,針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
        、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將予以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
        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
        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

拾、志工之考核
    一、考核辦法:
        (一)每月由組長彙集組內志工服勤簽到、退及受訓研習會簽到
              、退相關書面紀錄,交付志工督導人員統計出勤時數,並
              做為年終考核依據。
        (二)義務動保員表現優異且具特殊貢獻事蹟者,得由各組組長
              、志工督導人員或督導長官列舉具體事實,予以表揚或獎
              勵,並做成書面紀錄納入年終考核。
        (三)如志工發生違紀事件,該志工所屬組長應於違紀事件發生
              1 週內將書面記錄交付志工督導人員彙辦簽報,並視情節
              輕重針對違紀志工加強輔導、調整工作或停止其服務;如
              情節重大者,另視需要召開臨時考評會,並對不適任之志
              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四)志工考核會議:志工考核期間至每年12月31日止,並於次
              年 1月份召開會議,依志工服勤、研習與活動參與狀況、
              年度特殊貢獻事蹟或違紀事件辦理綜合考核,由本處人員
              組成考核小組,成員包括本處處長、副處長、技正、業務
              組(隊)長、志工督導人員,必要時得邀請各組志工組長
              擔任考評小組成員。
    二、終止服務: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取消其志工資格,並收回服
        務證與註銷證號:
        (一)報名資料登載不實或欺瞞隱匿,經查屬實者。
        (二)當年服務總時數未達72小時者。
        (三)私自向民眾收取不當之費用或假藉機關、機構或本處名義
              私自在外活動、募款或圖利者。
        (四)於公開網路資訊平台披露案情、個資及未經同意將本處內
              部訊息公布,或直接對外發表不當言論誤導民眾觀念,有
              明顯詆毀本府或本處形象之言行,經勸導仍不改善或不服
              告誡者,如情節重大且經查證屬實者,將逕予公告註銷其
              志工資格。
        (五)違反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法令或本處相關規
              定者。
    三、法律責任:志工依本處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未經本處
        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處對之有求償權。
        如經終止志工資格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不得異議。

拾壹、志工之獎勵
      一、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等需求,得檢具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每年服務成果及綜合考核分數積優之前 3名及具特殊貢獻者,
          頒發榮譽狀並於處務會議公開表揚。
      三、服務績效特優,其優良事績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得推薦由本
          府予以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鼓勵性活動,或推薦參加府外單
          位之表揚。
      四、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拾貳、經費來源
      依市議會審定通過本處當年度之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