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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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議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
  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
  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
  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
  ,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
  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
  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
  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
  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
  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
  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
  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
  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
  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
  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