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 ,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 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