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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肅清暗娼
﹝§5﹞
第三章 登記管理
﹝§7﹞
第四章 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
﹝§23﹞
第五章 附則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