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前二條醫藥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公立醫療院所者為限,無公立醫療院所
  之地區,以就醫於附近公保持約醫院者為限。
  傷情嚴重需予急救者,得就近於私立醫療院所救治療,急救五日內之醫
  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警察單位專案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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