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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撫卹費之具領,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埋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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