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接受委託試驗收費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營建
    工程進度及品質之控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接受委託試驗服務對象(以下稱申請單位)包括:
  (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承包廠商及其分包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三)本府以外之各政府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本局服務對象以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相關試驗為優先,但因試驗室容量
    不足時,得拒絕之。

三、本要點之服務範圍如附表甲中所列試驗項目。

四、各項試驗收費基準如附表甲,試驗收費對象包括: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承包商及分包商。
  (二)第二點第二款之承包商。
  (三)第二點第三款之各政府機關學校及其承包廠商。

五、各項試驗所需時間如附表乙。

六、本要點所稱試驗單位,為本局品保中心材料試驗課。

七、申請單位應依附圖一之程序提出申請,並於試驗單位接受申請後,由
    試驗單位代收試驗費,並將試驗樣品(現場試驗則免)及委託試驗申
    請單第一聯及第三聯(如附表丙)繳交試驗單位。申請及繳費應於試
    驗前完成。

八、各項試驗依CNS,ASTM,AASHTO或本局試驗手冊規定程
    序進行,但申請單位得於申請時選擇上列試驗規範。

九、試驗單位無法完成試驗時,未完成部分之試驗費退還原申請單位,若
    申請單位放棄試驗,則不退費。

十、受委託試驗所得應繳入臺北市市庫,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