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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為服務遠途申
    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
    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政府施政滿意度,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適用對象:至各所送登記案件之申請人(委由代理人辦理者為代
        理人),其戶籍地址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經
        該申請人或代理人主動提出者。但代理人為開業之地政士(含複
        代理人、登記助理員等)者,應以其事務所登記之所在地作為認
        定標準。
  (二)適用範圍:臺北市轄區範圍內之不動產,符合下列登記案件類型
        之一者:
        1.簡易案件:指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住所變更、更名、書狀換
          給、門牌整編、簡易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案件。
        2.筆棟數合計不超過三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三人、連件件數合
          計不超過二件之下列案件:
         (1)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之。
         (2)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
         (3)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拍賣移轉登記。
         (4)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5)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書狀補給登記案件。

三、作業程序:
  (一)收件:申請人提出適用本作業規定之案件時,經收件人員查符者
        ,應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
        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申請案件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其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
          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
          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審查結果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完
          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
          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領
          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
          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領回或寄發
          駁回通知書。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仍應依規定駁回。

五、各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