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 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0971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適用對象:至各所送登記案件之申請人(委由代理人辦理者為代
        理人),其戶籍地址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經
        該申請人或代理人主動提出者。但代理人為開業之地政士(含複
        代理人、登記助理員等)者,應以其事務所登記之所在地作為認
        定標準。
  (二)適用範圍:臺北市轄區範圍內之不動產,符合下列登記案件類型
        之一者:
        1.簡易案件:指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住所變更、更名、書狀換
          給、門牌整編、簡易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案件。
        2.筆棟數合計不超過三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三人、連件件數合
          計不超過二件之下列案件:
         (1)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之。
         (2)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
         (3)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拍賣移轉登記。
         (4)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5)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書狀補給登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