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新都綱要計畫策略三:政府行
    政資訊化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使本府各機關間資料交換、便民服務及決策分析工作迅捷、周延,
    減少民眾往返本府各機關申辦相關證件之時間,並兼顧本府市政資料
    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本府資訊處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
        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1)共通性連結介面。(2)與各業務
        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
        理。(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
        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
        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人員。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
    防安全檢查五個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並授權本府資訊中心視系統
    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五、本府資訊處為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管理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開發市政資料庫之查詢運用功能、共通性連結介面及查詢系
        統及資料庫之連結介面。
  (二)負責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三)設置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備份及定期檢視備份資料內容正確性,
        並協助各資料庫管理機關進行系統故障排除工作。
  (四)訂定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說明。

六、資料庫管理機關職責如下:
  (一)依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功能,製訂申請使用表單格式。
  (二)訂定資料庫備份計畫。
  (三)訂定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作為查驗各使用機關資料庫使用情形
        之依據。但資料庫屬公開資訊,系統提供查詢之資料不涉及個人
        隱私且不妨礙公共利益及安全者,得予免訂。
  (四)確保資料庫資料正確性。

七、使用機關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如下:
  (一)使用機關應先依資料庫管理機關規定方式,敘明所需資料,向資
        料庫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同意後,使用機關將申請資料彙整交由本府資訊
        處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用權限。

八、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機關使用及內部
        查驗之作業規定,並分送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資訊處及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訂定作業規定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單
        位一般操作使用者查詢使用。
  (三)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
        管理功能,加強機關內部一般操作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驗
        作業,定期陳報機關首長並同時知會政風單位。

九、使用機關如有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時,使用機關應依程序再行申
    請。

十、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紀錄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作業,應由
    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定資料庫使用稽
    核計畫或本機關相關查驗規定辦理。

十一、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三個月變
      更一次,並妥善保管。

十二、未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
      益受損者,各使用機關應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並通報使用機
      關之政風單位,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其責
      任。

十三、資料庫管理機關於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之外,另行提供資料庫
      查詢使用管道者,亦應指派專人檢視其相關查詢使用紀錄及辦理查
      驗稽核作業,避免資料被不當查詢使用之情事。

十四、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流程圖及查詢作業申請表如附件一、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