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天燈施放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新北市除平溪區下列區域外,禁止施放天燈:
  一、十分遊客中心至師功橋處及一0六號縣道沿基隆河流域周界範圍二
      百公尺內。
  二、本府公告之區域。
  天燈施放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
      、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化學工廠等。
  第一項第一款之區域,由本府以告示牌公示之。

  前條第一項各款區域於下午十時後,翌日上午六時前,禁止施放天燈。
  但年節及特殊節慶經本府公告;或有其他事由經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
  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機關、團體舉辦天燈施放活動,且同時施放天燈數量一百盞以上者,應
  於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安全防護計畫書及施放區域警戒圖,向本局申請
  許可後,始得施放。
  前項應檢具文件之格式,由本府公告之。

  施放之天燈,除本府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至一百四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至三百七十公分。
  四、重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克。
  五、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之混合油,或同等品質之燃料。

  施放之天燈,禁止附掛爆竹煙火等可能產生落焰之物品。

  未滿十四歲或身心障礙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之成年人
  或其他成年家屬陪同協助。

  販賣天燈之處所應張貼天燈施放注意事項之資訊,其所販賣之天燈應標
  示販賣者及其地址。

  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至第七條
  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