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
    ,加速環境復原,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據以設
    置「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建立防災體系。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災害後各種嚴重危害污染區之判定。
  (二)支援、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災害廢棄物清除及環境清理事宜。
  (三)處理災害後空氣、噪音污染相關事項。
  (四)處理災害後水質污染及後續追蹤有關事宜。
  (五)瓣理災害後廢棄物清除及環境清潔消毒相關事項。
  (六)處理災害後飲用水水質管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執行
    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兼任,組員由秘書、技正、專員及各課室主管
    兼任。本小組之運作方式另訂之。

四、本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
    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五、凡環境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本小組應指派人員進駐台北
    縣政府災害防救應變中心。

六、有關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作業之分工及執行方式另訂之。

七、本組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