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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第十四條(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 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