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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下午十時後、上午六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 竹煙火。但年節、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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