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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加強執行違規行為之查處,提升
    社區安全及環境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之違規態樣如附表
    ;優先查處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