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
及建立內部管理機制,爰依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作業
規範。
|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
地區,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內部差勤管理相關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並依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程序辦理(如附表件)。
|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
情形為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
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
區交流。
(四)國防、情治等特定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有安全顧慮之虞。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六)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
陸時機不適當者。
(八)公務員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
四、各機關學校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人員範圍,並由各機關學校列冊函送本府人事處轉知內政部。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當事人,並
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
五、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
及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由首長審核。
|
六、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須指定專責單位建立赴陸人
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
七、各機關學校如發現赴大陸人員有遭受刺探國家、公務機密事項者,應
轉知本府政風處。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
機關反應。各機關學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
,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各機關學校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
人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
八、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五日以前至內政部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https:
//nas.immigration.gov.tw/pstm/register.do )填報公務員赴大陸
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
|
九、本作業規範得依公務員赴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