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
    及建立內部管理機制,爰依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
  地區,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內部差勤管理相關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並依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程序辦理(如附表件)。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
    情形為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
        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
        區交流。
  (四)國防、情治等特定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有安全顧慮之虞。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六)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
        陸時機不適當者。
  (八)公務員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四、各機關學校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人員範圍,並由各機關學校列冊函送本府人事處轉知內政部。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當事人,並
    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五、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
    及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由首長審核。

六、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須指定專責單位建立赴陸人
    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七、各機關學校如發現赴大陸人員有遭受刺探國家、公務機密事項者,應
    轉知本府政風處。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
    機關反應。各機關學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
    ,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各機關學校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
    人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八、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五日以前至內政部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https:
    //nas.immigration.gov.tw/pstm/register.do )填報公務員赴大陸
    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

九、本作業規範得依公務員赴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