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
地區,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內部差勤管理相關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並依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程序辦理(如附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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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人員範圍,並由各機關學校列冊函送本府人事處轉知內政部。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當事人,並
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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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五日以前至內政部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https:
//nas.immigration.gov.tw/pstm/register.do )填報公務員赴大陸
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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