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毀  損
第一節   災  害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機關(單位)應派員實
  地勘查,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查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
  登記並報本府備查。

  建築改良物因故毀損、滅失時,管理機關(單位)應即派員實地詳查毀
  損、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
  證專案報其上級機關(單位)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
  依法辦理消滅登記。
  前項建築改良物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滅失者,應依法請求賠償
  。

  出租房屋及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得依法請求賠償。房屋部分
  毀損者,房屋及基地得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照現狀標售;房
  屋全毀者,其基地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承購之權。

  占用房屋及基地,如房屋全部毀損,除得依照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賠償
  外,基地應收回依法處理。

  縣屬各級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縣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
  招致損失情事,應即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及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證專案報由其上級機關(單位)依照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報由本府轉請
  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