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轄行道樹之修剪,特訂定本作
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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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為本府維護管理範圍內行道樹之喬木及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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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喬木修剪機具
(一)鏈鋸
(二)手鋸
(三)高枝剪
(四)剪定鋏
(五)梯子
(六)高空作業車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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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喬木修剪工作
(一)前置工作:本府於開工前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地會勘,以確認施
工範圍、施作項目及施工注意事項,由廠商依工地指界做成紀錄
及數量表。
(二)施工方法
1.為維持良好樹形,應視生長狀況適度修剪,如無需要不得修剪
;影響行車安全、阻擋視線或遮蔽交通標誌之枝條,得隨時適
度修剪,或由業主協調將交通標誌移位或喬木移植。修剪後之
廢棄物應於當日收集運至合法場所。
2.修剪要領
(1)為維持喬木健康,選擇修剪方式和修剪時間時,應考慮喬木
種類、年齡、生長勢、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素。
(2)修剪順序一般為「由基幹到樹梢,由內裡到外緣」,即先決
定樹冠應修剪成何種形狀,然後由主枝的基部自內逐漸向外
、逐次向上進行修剪,先剪大枝條,再剪小枝條。
(3)修剪後之分枝與主幹或枝幹交接的角度不宜太小,以免於生
長加粗後形成不良枝或相互擠壓破裂致生病蟲害。
3.修剪適期
(1)休眠期修剪:一般於落葉後或萌芽前的十二月至翌年二月間
,進行強剪,惟修剪程度不宜超過全株枝葉量的三分之一。
(2)生長期修剪:一般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間,進行疏剪或弱剪,
以避免枝條消耗性生長,並保持樹冠內良好的通風程度與透
光性。
(3)例行性修剪:係功能性之修剪,修剪原則為:
A.原則上人行道上之喬木,枝下高自人行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二點五公尺。
B.有大型車輛行經路段,喬木枝下高自車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五公尺。
C.交通島上之標誌應於停止線前五十公尺視距內清楚辨識,
此區間內之喬木若有遮擋標誌之情況,應予修剪或移植。
(4)開花喬木之修剪:修剪前應先瞭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
。
依花芽形成時間不同區分為下列二類:
A.春季開花喬木(六月底以前):其花芽大多在前一年即已
形成,即花芽是著生於去年生之枝條(二年生枝條)上,
此類型喬木,不宜於冬季強剪,應於花期後一至二星期內
進行修剪。
B.夏季或秋季開花喬木:其花芽大多著生於當年生之枝條(
一年生枝條),此類型喬木,宜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
尚未萌發前修剪,能促進新芽產生,增加花芽數。
4.修剪方式
(1)一般修剪方式可分為疏剪與截剪兩種:
A.疏剪:修剪時將枯枝、雜枝、不良枝與徒長枝的枝條自基
部剪除,不保留基部芽體,切口下忌留下殘枝。修剪時應
儘量使切口與母枝的樹皮齊平,傷口較易癒合。疏剪不易
增加枝條分枝數,可使樹冠內空間增大,增加樹冠內通風
程度及透光性,通常於初次或大幅修剪時使用。(圖一)
B.截剪:將枝條前端一部分剪除,並在基部保留若干芽體,
剪除長度不可超過枝條長度的三分之一。截剪在生理上破
壞剪去枝條的頂端優勢,刺激側芽形成側枝,可控制喬木
生長與樹冠幅度,可使樹型整齊,甚至可使新萌發的枝條
更粗壯。(圖二)
(2)大枝條(枝徑 3公分以上)修剪步驟如下:
A.先於枝條下端離基部(位置 A)二十至三十公分處,由下
往上鋸一切口(位置 B),深度約為枝徑三分之一至四分
之一深,然後離位置 B切口約五公分處由上往下鋸切(位
置 C)。
B.找出枝皮樑脊和枝瘤( A到 D)的位置。
C.正確鋸切位置為 A至 E或 E至 A。若 A位置不明顯,則鋸
切位置其夾角 DEA與 DEG大致相同。修剪時應小心鋸切避
免損傷樹皮,其形成傷口癒合形狀為O。(圖三)
(3)一般枝條切口位置要在枝皮梁脊與枝瘤的外側,不可餘留枝
段。當枝瘤不明顯時,切口方向應配合枝條及枝皮梁脊所形
成的角度。
(4)小枝條(枝徑未超過 3公分)修剪切口位置應稍高於芽點,
修剪後,切口要平滑,傾斜角度約四十五度,切口基部約和
芽點基部平行。(圖四)如為圓錐形喬木,應修剪明顯較為
短小之枝條。(圖五)
(5)修剪時應將喬木之枯枝、病蟲害枝、徒長枝、斷枝等不良枝
條剪除,以利樹體成長,詳細說明如下:
A.樹冠內的細弱枝:在主幹或較粗的側枝上生長的芽體,因
生長於樹冠內側,無法接收陽光進行光合作用製造養分,
再者其生長勢無法與冠端芽體競爭,故生長較衰弱,枝條
形態較細弱、葉片較薄,易成為病蟲害著床的位置。(圖
六)
B.突出樹冠外的徒長枝:在喬木健康或生長環境正常狀況下
,喬木內部養分會均勻供給各部組織,所以枝葉的生長量
差異不大。但當樹體不健康或生長環境產生變化時,其體
內的養分分配可能產生不均現象,導致有部分枝條特別長
而形成突出平均樹冠外之徒長枝。(圖七)
C.病蟲害枝:當枝條產生嚴重病變,如枝皮褐化、布滿病斑
、葉片畸型、已無法正常生長者,此類型枝條應加以剪除
,修剪後之廢棄物應立即清除,以減少病蟲傳染源。(圖
八)
D.枯枝:喬木常會因為外力、病蟲害或自身的養分、水分分
配問題而造成枝條枯萎,此類型枝條通常不會很快的自然
掉落,如不及時清除,將造成樹下人車活動之潛在危險。
(圖九)
E.方向錯亂之冠內雜枝:良好的樹冠架構,其枝條是由主幹
逐漸向外延伸,葉片集中於樹冠外側,內側則為工整的架
構,故雜錯及方向不佳的枝條應剪除,以改善樹冠內部通
風程度,並可減低風阻,減少喬木搖動的頻率及程度。(
圖十)
F.主幹淨空空間之雜枝:喬木常需提供遮蔭功能,故將地面
一點五至二公尺高範圍內之直立於主幹的不定芽或弱枝剪
除,以增加樹下活動空間。(圖十一)
G.除依修剪基本原則剪除冠內細弱枝、雜枝、病蟲害枝及枯
枝外,在修剪時如發現樹冠過密,枝條量過多產生擁擠現
象,則可剪除擁擠處生長較弱之枝條,或剪除生長角度較
差之枝條,使枝條間保持良好的空間,改善冠內通風程度
及減少病蟲害傳染。
(6)修剪幼齡喬木枝條,逐一說明如下:
A.一般修剪幼齡喬木枝條之順序應由基幹到樹梢,即由位置
A 至位置 E修剪,修剪之位置應在節之地方。(圖十二)
B.如需使樹冠密實,應修剪位置 2。(圖十三)
C.如需使樹冠直立,應修剪位置 1。(圖十四)
D.如需使樹冠開闊,應修剪位置 3。(圖十五)
E.如需調整樹高,應修剪位置 F。(圖十六)
(三)修剪喬木應符合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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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喬木修剪檢查作業
(一)廠商自主檢查:喬木修剪施工須符合例行性修剪及修剪方法所提
及修剪原則操作及喬木修剪自主檢查表。
(二)監造單位抽查:抽查比率為當次施作數量之百分之十以上,檢查
地點由檢查人員依隨機抽樣方式決定。
(三)檢查項目如下:
1.修剪後枝下高。
2.有無枯、病及雜枝。
3.修剪後是否有遮蔽標誌牌面、號誌及路燈。
4.修剪後之廢棄物處理。
5.受爬藤纏繞枝枝葉是否清除。
6.疏剪後剪口與母枝樹皮是否齊平。
(四)檢查標準如下:
1.原則上人行道上之喬木,枝下高自人行道地面起算不得低於二
點五公尺。喬木枝下高自車道地面起算不得低於五公尺。(圖
十七)
2.目視無枯、病及雜枝。
3.目視無遮蔽標誌牌面、號誌及路燈。
4.廢棄物當日運離。
5.目視無爬藤纏繞枝葉。
6.目視剪口與母枝樹皮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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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灌木修剪機具
(一)鏈鋸
(二)動力修籬機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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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灌木修剪工作
(一)前置作業參考第五點第一項。
(二)施工方法
1.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
2.修剪要領
(1)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
(2)修剪後枝條間應保持一定生長發育空間,以建立良好通風及
採光環境。
3.修剪適期
(1)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
(2)例行性修剪:係功能性之修剪,修剪原則為:
A.為保持良好行車視距,中央分隔島之灌木修剪,修剪高度
依行車速率及環境訂定,原則上分隔帶內之植栽距停止線
二十五公尺範圍內,自車道面起算不超過零點五公尺,其
餘自車道面起算高度不得小於一點四公尺;距停止線五十
公尺內之植栽帶,若遮擋駕駛人視線之枝葉,應予修剪。
B.中央分隔島之灌木修剪,樹冠橫向寬度以不超出分隔島之
寬度為限。
(3)開花灌木之修剪: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
4.修剪方式
(1)群植灌木之修剪,除整修樹冠外部,冠內枯病枝亦應剪除,
為使樹冠皆可受日光照射,修整外形以上窄下寬為原則。(
圖十八)
(2)單株灌木之修剪,針對樹齡較大的灌木及過高的開花型灌木
,可於修剪適期間進行「疏剪(強剪)」,以控制數體大小
及修剪的效果與頻率。適當的「截剪」,有利於促進花芽分
化而形成新的開花枝。(圖十九)
(3)根莖類或其他屬地下莖植物,如月桃、野薑花、觀音棕竹、
輪傘莎草等,地上部一枝條即為一芽體,剪除即無法產生新
芽,故老化或枯黃時,應自基部剪除,以促進基部發育新芽
取代老枝。
(4)灌木修剪作業應使用動力修籬機、鏈鋸等工具,修剪後枝條
剪口應平整,不得有剪口破裂、碎裂情形,避免造成枝條剪
口癒合不良。
(三)修剪灌木應符合灌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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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灌木修剪檢查作業
(一)廠商自主檢查:灌木修剪施工須符合例行性修剪及修剪方法所提
及修剪原則操作及灌木修剪自主檢查表。
(二)監造單位抽查:參考第六點第二項。
(三)檢查項目如下:
1.修剪工具。
2.修剪高度。
3.修剪寬度。
4.修剪後樹型。
5.修剪後枝條剪口。
6.修剪後之廢棄物處理。
(四)檢查標準如下:
1.目視使用合適修剪工具。
2.原則上分隔帶內之植栽距停止線二十五公尺範圍內,自車道面
起算不超過零點五公尺,其餘自車道面起算高度不得小於一點
四公尺。
3.目視修剪後寬度無妨礙車行。
4.目視順應自然樹型修剪。
5.目視剪口平整,無破裂、碎裂情形。
6.廢棄物當日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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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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