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動物傳染病防治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本縣動物防疫主管機關為防治下列動物傳染病,得委託公務獸醫對特定
  動物傳染病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並得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收取必要之藥品及診療規費:
  一、豬瘟。
  二、豬日本腦炎。
  三、豬假性狂犬病。
  四、畜犬狂犬病。
  五、口蹄疫。
  六、牛流行熱。
  七、其他未指定但基於緊急防治必要之動物傳染病。

  公務獸醫師執行動物身體檢查、預防注射,本縣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應
  發給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發給費用標準如下:
  一、豬瘟新臺幣二元五角。
  二、母豬日本腦炎新臺幣十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新臺幣五元。
  四、畜犬狂犬病新臺幣五十元。
  五、口蹄疫:
    (一)豬、羊各新臺幣五元。
    (二)牛及其他偶蹄類大動新臺幣一百元。
  六、牛流行熱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預防注射工作費,每頭次豬、羊各新臺幣五元
  ,牛及其他大動物新臺幣一百元。

  第二條所列藥品規費之收入應悉數解繳縣庫,專充動物防疫工作用途。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