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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指經本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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