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
    等學校。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
    學校。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指經本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者。

學校應以融合教育精神及團隊合作方式,協助普通班教師,依身障學生特
質及需求,訂定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化轉銜計畫,並由特殊教育教
師或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統整服務及追蹤。
前項計畫之擬定及執行,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討論審議後為之。

學校對於身障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簡化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
    程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教師依身障學生需求可透過適當分組,運用合作教學與多層次教學等
    多元教學策略,安排同儕接納與協助等班級經營措施,教導身障學生
    。
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課程內容及考試評量方式,使身障學
    生能充分提升學習效率。各障別之學生,並得在家長同意及學校特推
    會審議下,適性調整課程內容。
四、普通班教師應與特殊教育教師合作,採用或研發符合身障學生發展需
    求之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五、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
    教學,提升身障學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六、就讀職業類科之身障學生,為發展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
    學校特推會審議後,得跨科跨群組選修。
七、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照
    取得。
八、協助安置於特殊教育班之身障學生優先排課,並兼顧其在普通班與特
    殊教育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輔導身障學生:
一、學校特推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成立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組成。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統整性之特殊教
    育及相關服務;其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部分,由主管機關籌組人
    力支援團隊,各校得依身障學生需求申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以在原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為原則,各校除運用原有
    輔導措施外,可依身心障礙資源班、巡迴輔導及特殊教育方案之相關
    規定,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四、由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普通班教師各項特殊教育諮詢
    服務。
五、實施各教育階段轉銜輔導、始業輔導、認輔制度。
六、整合校內外資源,辦理親職教育、師生育樂活動、專題研討、升學輔
    導及就業輔導等事宜,建立多元需求學習環境。

為使身障學生及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性教育,學校應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就
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
一、依特推會會議結論,推展、檢討及修正相關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以維護安全。
三、對身障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學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普通班教師輔導身
    障學生。
五、安排普通班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相互教學觀摩、研討、分享教學經驗
    。
六、邀請身障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推展各項有活動。
七、普通班教師應主動與特殊教育教師合作,共同提供身障學生課業學習
    、生活適應及就業轉銜訊息等服務,並應依其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
    提供抽離或外加課程之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

身障學生能力狀況明顯改變或安置不適應者,經其家長同意及學校個案輔
導會議討論,並提交特推會同意後,得依主管機關相關作業程序申請改安
置其他普通班。
前項措施經提供輔導後仍有適應困難者,應向本市特教輔導團申請輔導;
輔導後仍無明顯改善者,得申請重新安置。

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每學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
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身障學生之普通班教師,依法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表現優
良且有輔導紀錄可稽者,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
業規定辦理敘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