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為使身障學生及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性教育,學校應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就
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
一、依特推會會議結論,推展、檢討及修正相關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以維護安全。
三、對身障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學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普通班教師輔導身
    障學生。
五、安排普通班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相互教學觀摩、研討、分享教學經驗
    。
六、邀請身障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推展各項有活動。
七、普通班教師應主動與特殊教育教師合作,共同提供身障學生課業學習
    、生活適應及就業轉銜訊息等服務,並應依其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
    提供抽離或外加課程之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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