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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民防法」第28條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
    法」第28條。
二、臺南市政府 100年 2月15日府主歲字第1000103953號函頒「臺南市政
    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貳、目的
    為倡導正當休閒娛樂,並藉使本局各協勤民力(義警、民防人員),
    溝通觀念,統一作法,培養團隊默契及鼓舞工作士氣,以強化協勤功
    能,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參、適用對象
    自強活動以本局編組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人
    員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義警、民防人員或眷屬自費參加
    。

肆、活動期程:溯自 100年 8月 1日起至 100年11月30日止。

伍、補助標準
一、義勇警察大隊、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人員,每人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 600元整。
二、義警、民防人員兼有守望相助隊巡守員身分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局所
    訂「守望相助隊巡守人員自強活動及聯誼費補助作業要點」之經費。

陸、補助範圍
    含車輛租借費、餐費、住宿費、保險費或委託旅行業者代辦旅遊活動
    等相關費用。

柒、補助經費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具: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二)辦理自強活動計畫書(如附件2)。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二、經費核銷應檢具: 
  (一)領據(如附件4)及參加人員確認清冊(如附件5)。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6)。
  (三)經費憑證黏貼單 (如附件7)。
  (四)活動照片2張。

捌、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核標準:各分局受理義警、民防中隊申請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
    附件8及附件 8-1)所列事項進行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
    補正者,應通知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二、作業程序:詳本局協勤民力(義警、民防人員)自強活動經費補助作
    業程序表(如附件9)。

玖、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項自強活動經費,由本局專案簽准以臺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動支,
    並於本( 100)年11月底前辦理經費核銷。
二、受理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理申請:各分局受理義警、民防中隊自強活動經費補助申請後
        ,應確實審核各隊提出之辦理自強活動計畫暨經費概算內容是否
        符合規定,所報隊員人數是否與編組人數一致,經審核通過函報
        本局。
  (二)經費核銷、核發補助款及結報:
        1.各義警、民防中隊申請資料經本局複審通過後,函知各分局要
          求受補助之義警、民防中隊於自強活動辦理完畢後十日內,將
          補助經費領據、參加人員確認清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單
          據及憑證送分局辦理核銷。
        2.各分局應審核相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
          、自強活動是否確實辦理、有無虛報浮報情事。
        3.審核通過後,應檢附分局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領據及參加人員
          確認清冊、經費補助一覽表(如附件10)正本,各隊核銷審
          核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核銷單據粘貼憑證影本函報本局,
          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各義警、民防中隊辦
          理核銷)。
  (三)本項自強活動為部分補助(即活動之經費概算表、支出明細表及
        核銷單據或憑證超過補助經費總額者,僅補助活動之部分預算)
        ,各隊核銷單據正本,請各分局自行妥為留存。
  (四)各隊補助金額應以實際參加活動隊員人數計算,補助申請表計畫
        書、經費概算表、領據、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等經費核銷則以
        義警、民防中隊為單位。
  (五)補助經費應確實運用於自強活動相關費用,不得於領用後以現金
        轉發各隊員,如有發現類似情形一律依規定追回補助款,並依情
        節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拾、督導及考核
    各義警、民防中隊核銷收據、發票正本等,請各分局妥善保存,本局
    保安科將配合會計室隨時督導查核。

拾壹、獎懲
      各分局於規定期限內輔導各中隊辦理本項活動且完成經費核銷無誤
      者,義警、民防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二次、業務組長嘉獎一次;本局
      辦理經費核銷且無誤者,義警、民防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二次、業務
      股長嘉獎一次。

拾貳、其他規定事項
一、辦理自強活動應普遍邀請各協勤民力(義警、民防人員)參與,並以
    利用假日為原則,得分梯次辦理,以免影響義警、民防人員工作。
二、辦理自強活動租用車輛、餐費等收據、發票應黏貼於憑證黏貼單上,
    並製作支出明細表,由各中隊幹事(書記)彙整後送分局業務承辦人
    審核。
三、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有變更,
    應報請分局核備。
四、辦理自強活動注意安全,如為辦理旅遊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
    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五、各分局針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並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
    發現對補(捐)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報請本局對該隊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六、各隊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金額。
七、各分局應主動協助輔導義警、民防中隊辦理自強活動各項事宜,以強
    化與各義警、民防中隊之聯繫及溝通。

拾參、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