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提
高行政效率,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
管理手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
產管理手冊」設置「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事務管理檢(查)
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兼任
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
手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
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事務管理單
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車輛保
管使用單位主管。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各業務
科主管。
(四)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
單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
四、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每一年查核一次,必要時並得不
定期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
。檢(查)核結果應陳報處長。
|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七、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