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提
    高行政效率,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
    管理手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
    產管理手冊」設置「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事務管理檢(查)
    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兼任
    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
    手冊」、「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
    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事務管理單
        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車輛保
        管使用單位主管。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各業務
        科主管。
  (四)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
        單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四、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每一年查核一次,必要時並得不
    定期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
    。檢(查)核結果應陳報處長。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七、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