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治條例經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治條例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
  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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